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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2025
91热爆学生管理规定
(海科学字﹝2025﹞34号,2017年9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2025年9月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法定程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的,可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因参军入伍且被录取的新生或者新生家长须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两份、新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新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至学校。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学生资格合格者,教务处依据规定给予学生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退役后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二)新生在入学健康复查中,若被诊断出患有疾病或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确诊,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核。对于此类学生,学校可同意其在家休养,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若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时,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再次诊断,确保学生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务室复核及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学生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若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招生办公室、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联合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身份证信息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两周内,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凭缴费凭证注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法如期缴费的学生应提前办理暂缓缴费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后进行注册。对于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给予注册或暂缓注册。学生如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未注册,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第十三条新生报到注册后,由学工处发放学生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持学生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登记成绩以教师所提交的成绩单为依据。第十五条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考试,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视为平时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自修并完成所缺课时后参加下学期初补考。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没有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者一律不能获取毕业证书。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通识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规定时间,其余考查课程由各教学部门组织考查或考试。第十七条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日常考核、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加期末考试等构成。成绩比例原则上按照5:5比例执行,具体成绩比例构成由系(教研室)确定,写入课程标准。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考勤及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需有平时成绩过程性考核依据及比例,根据平时成绩考核表完成填写。成绩评定标准应由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充分论证后提出签呈报学院审批,并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上报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由任课教师在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中途不得更改。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九条期末线下考试试卷实行A、B、C卷制,教师在考前须同时出齐三套难易程度、题量大小和题型相同的试卷,经教学部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两套封存备用。学校积极推行各门课程的考教分离,逐步建立线上无纸化试题库,由命题教师进入试卷管理利用已建设的题库进行组卷,组卷结束后由教学单位审核,实行线上无纸化考试。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须补考。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进行,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在学期结束前进行。补考成绩记载中标有补考字样。补考后总评成绩60分以下者,如实记入成绩表;60分及以上者,一律记为60分。学生补考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并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考试一起进行。缓考成绩按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综合核算,缓考不及格者需参加补考。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者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学生,可以获得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录取学校认可,可以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所获取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验、成果、可以折算为学习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相应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重修字样。第二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二级学院及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约束教育有失信行为的学生;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所获得学术称号、荣誉证书等。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第二十八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一)学生若确实拥有特定专长,并且转专业能够更好地发挥这一专长,需本人提出申请,同时需获得转出与转入二级学院的双重同意,最后报请教务处审批通过;(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五)因原专业录取人数太少无法开班,学生须转入类似专业者;(六)休学创业,可申请转入与创业有关的专业学习。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者不允许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二)降级试读者;(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四)尚在休学期间者;(五)单招学生非身体原因申请转入统招专业者;(六)“3+2”分段培养等特招专业学生;(七)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一)符合条件且有意转专业的学生,微信搜索91热爆,关注91热爆公众号,点击公众号菜单(服务平台)进入微信小程序,仔细阅读转专业须知,选择转入专业,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说明信息,按照步骤要求,提交审批即可;(二)学生转入的二级学院应按专业要求对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知识或技能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学生不能转入该专业;(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大一军训结束后办理,其他学期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四)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五)学生转专业后,其在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转入的二级学院教学计划相符的,经转入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六)全校转专业人数控制在9%的比例内,其中8%为各二级学院控制专业转出比例,1%由学校统一协调;(七)学生(含新生)转专业,学院不保证转入专业教材的供应,但可协助办理教材的征订。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相同学历层次学校相关专业在相应年份于生源地的录取分数线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等);(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学科门类的;(八)应予退学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如下:(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二)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做好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三)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学生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以及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一)因伤病经二甲或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四)学生创业者需暂时中断学业的;(五)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做出意见,并经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时学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如因创业休学者可延长保留学籍4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返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校上课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者,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其行为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符合要求者才能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四)为确保学生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第五节 学习年限、升级、留级和退学第三十九条学习年限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四年制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4年,三年制专科学生学制一般为3年,专升本及试点项目学制一般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基础上顺延相应学制年限。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第四十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虽经考核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但尚不够留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四十一条留级(一)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1.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2.一学年有12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3.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年内累计仍有4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有8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4.实行完全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之内成绩及格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二)具体程序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后两周内对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拟留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拟留级学生名单以及留级后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两周内将留级的审批结果公布,返回各二级学院,并通知财务处和学工处。2.各二级学院在收到教务处下发的留级文件后一周内将留级的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并告知其家长。自发布和告知之日起公告7天,即视为送达。学生应在收到留级通知后,并于新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并到新班学习。逾期两周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并到新班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3.留级学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4.留级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的班级,可继续跟原班修读,其不及格的课程应跟专业性质或所开课程相近的班级修读,或随开设同一课程的其他专业(含其他二级学院)的班级一起修读考试,延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5.留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除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实践活动。6.学生留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7.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留级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自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4门及以上的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及格或仍有2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旷考的,终止留级,按退学处理。(三)不及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1.不及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2)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3)无故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按“旷考”记);(4)总评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2.课程门数统计(1)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2)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3)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第四十二条退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1.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6门以上(含6门)的或不及格课程达18门(含)及以上的。2.因课程原因应留级,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留级手续的。3.在留级期间因课程未达标,成绩未合格等原因被终止留级的。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条件的。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未请假离校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8.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9.本人申请退学的。(二)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三)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后即刻生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达。(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五)学生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3.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还。4.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期毕业第四十三条毕业与结业(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多个职业技能证书,其中包含一个高级职业技能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有1门(含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读期间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等原因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三)对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1.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参加在校生的相关课程考试,合格后,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2.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后的1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能毕业的,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结业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的填写,按实际换发证书日期确定。第四十四条 肄业对学满1学年以上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者,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书。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申请回校补修、重修、重考。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第四十六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不再补办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条件、办理程序、管理方法(一)申请延期毕业的条件1.具有当届学生学籍;2.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习年限,但尚未达到最高学习年限;3.本科学生获得毕业所需学分的80%及以下,专科学生80%的课程成绩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均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二)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1.本人在标准学制期满当年5月底前向所在教学部门递交书面申请。2.所在教学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3.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复。4.教务处公布审核结果,获得同意延期毕业者领取编入下一年级手续单,并办理有关手续。(三)延期毕业学生的管理1.申请延期毕业者经批准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具有学籍。2.延期毕业的学生由教学部门编入下一年级进行管理。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到注册等手续。3.延期毕业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4.延期毕业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奖、贷、勤、减、补等有关待遇。5.延期毕业的学生选择当学年开设的课程修读,对于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免考不免修,对于不合格(没获取相应学分)的课程既不免考也不免修,并按学校规定记载成绩。6.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原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如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可申请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其中符合《91热爆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7.延期毕业的学生住宿由教学部门按班编入下一年级。8.延期毕业的学生,其延期毕业学年的学费缴纳办法按所在专业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标准执行。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印制、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严格审查。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第五十条 对完成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不得参与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离岛免税商品行为,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组织购买免税商品的行为。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五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对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对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91热爆学生奖励办法》执行,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十六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六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六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 学生申诉第七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七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海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学生违反《91热爆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十九条 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的学生管理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09-22
2025
91热爆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海科学字﹝2025﹞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考勤和请假行为、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考勤第二条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教育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具体包括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公益劳动和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讲座等集体活动。第三条学生考勤由班级纪检委员负责执行。纪检委员需每日登记本班学生缺席状况,并经由任课教师核查签字后,于当天下午交至本班辅导员处查验登记。第四条学生缺勤行为分为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辅导员依据点名材料登记的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做好登记,并上报所在学院。第三章请假第五条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第六条学生因故缺勤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91热爆XX学院学生请销假记录表》,以此表作为出入校门或接受外出检查之依据。此请销假记录表须由辅导员开具,并注明出门日期、时间、加盖印章。第七条学生持《91热爆XX学院学生请销假记录表》出校门,并于当日学校校门关闭前返校,特殊情况除外。第八条请假证明:事假,须提供家长、监护人或其他有效证明;病假,三日内持校医证明,超过三日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公假,凡受校内单位或班级委托办理公事须请假的,须凭校内单位及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或辅导员出具的办理公事的证明请公假。第九条请假权限:1日或以内由辅导员核准;1日以上、3日或以内由学工副院长核准;3日以上、7日或以内由学院院长核准;7日以上、14日或以内由学工处核准;14日以上由分管学工副校长核准。第十条考试期间请假,需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缓考手续。第十一条学期注册期间请假,经教务处注册科核准后可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因联系就业单位或参加招聘会请假,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另行规定。第十三条伪造请假证件者,学院依照《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意见,并报学工处处理。第十四条请假人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并向辅导员提交请假申请。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第十六条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事后须及时补交书面请假材料。第十七条请假期间如不能如期返校,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返校后,应当在当日亲自到辅导员处补填请销假记录表。请假期满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报到销假的,按无故旷课处理。第十八条请假期间如需在外住宿者,应在宿管员处登记。第十九条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持请销假记录表找辅导员提前销假。第二十条全校大型集会或节日前需请假者,除正常手续外,需经学院学工副院长核准。第二十一条星期五及次周一、固定纪念日或寒暑假前后,非因公及重病,原则上不得请假。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09-22
2025
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海科学字﹝2025﹞36号,2017年9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2025年9月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1热爆学生管理规定》和《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申诉处理。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第二章学生申诉的受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二)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三)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第五条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到其所在学院填写《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经学院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第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复印件、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二)申诉请求;(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四)提出申诉的日期;(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六)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本人签名。第七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复查结论时间仍以学校收到书面申诉之日为起算点;(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公告或者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三章学生申诉的处理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学工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由分管团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或者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第十一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重新研究处分决定。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在学工处(学生工作部)存档,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学工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08-15
2025
91热爆学生奖励办法
(海科学字﹝202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91热爆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学生的奖励。第三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第四条 各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校育人评价的主体作用,可根据实际提出符合专业培养特色的荣誉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奖励办法,制定符合学院发展特点的评奖评优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第二章学生奖励项目和方式第六条 学生奖励项目(一)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精神文明奖等;(二)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文明宿舍等。第七条奖励项目分为奖学金类和荣誉称号类两部分。奖学金类既发放奖金又颁发证书,荣誉称号类仅颁发证书。各项奖学金可多项申请,但奖励金额不重复累计发放,选取最高等级金额进行一次性奖励。一般情况下,对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获得者,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第三章校级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第八条 校级奖金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一)一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人数的1%(可以空缺),奖励金额为:1200元/人·学年;(二)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人数的3%(可以空缺),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三)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人数的5%(可以空缺),奖励金额为:500元/人·学年。第四章 学生奖励条件第九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者,学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学生在评奖学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已获得奖励及荣誉的予以撤销: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影响恶劣者;2.评奖年度受到纪律处分者;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91热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负面影响者;5.违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后果者;6.造谣、诽谤、发表、传播有害信息,干扰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7.未按规定完善注册手续和无故不缴纳规定费用者;8.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对延期毕业学生,参评年度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学生在评奖学年内,对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或在社会上具有广泛正面影响的同学,单项奖评选可破格推荐,奖学金评选可优先推荐。第五章学生奖励的程序及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为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属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机构)为学校奖项设立、指标划分、过程监督等工作的学校职能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将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国家、省级奖项和非指标奖励项目的评审及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对全校统一要求评审的学生奖励项目,各学院要成立以学院党政领导为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学生对奖励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异议申请,评审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评审工作组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 学生有其他突出先进行为,本办法未列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试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进行解释,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各类奖学金发放工作。
08-15
2025
91热爆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海科学字﹝2024﹞22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91热爆学生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按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均可参加学生奖励项目评选。第三条奖励项目设置为学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精神文明奖五个项目。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一)奖励标准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二)评选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在班级前20%,若综合素质考评相同排名的,以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高者优先;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4.学习勤奋,当学年无重修、补考或缺考等情况;5.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第五条三好学生(一)奖励标准三好学生标兵奖励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励二等奖学金。(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学校集体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处事公正,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秀,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在80分以上;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良,本年度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全部及格;3.积极参加校、院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排名在班内三分之一以前;4.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每学年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0小时;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素养。(三)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1.达到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2.本年度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一)奖励标准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二等奖学金。(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学校集体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处事公正,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秀,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在80分以上;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学年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0小时;热心为同学服务,较好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能创造性开展工作;3.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及时掌握并如实反映学生情况和问题,且能妥善处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学习刻苦、认真,本年度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所修课程全部及格;5.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1.达到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2.思想品德优秀,能起模范带头作用;3.组织和管理工作能力较强,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一定成绩,为大多数同学所公认,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四)学生干部范围学生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校团委、院团总支委员,校、院学生会(协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等。第七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一)奖励标准优秀学生奖励三等奖学金。(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学校集体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处事公正,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秀,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在80分以上;2.凡在三好学生条件中的某一方面(学习、社会实践、学术研究、体育、文艺)表现突出,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比赛获得名次;所修课程全部及格,每学年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0小时,为同学公认可评为优秀的学生;3.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第八条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一)奖励标准个人比赛奖励三等奖学金,团体比赛奖励三等奖学金。(二)评选条件1.积极践行“文明修身”,师生公认行为文明、诚实守信、践行自律承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的成绩,在同学中产生良好的影响。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40%名次内;2.当年度在全国“挑战杯”或演讲赛、辩论赛等学习类竞赛或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金奖)、国家级二等奖(银奖)以上,或在全国性美术、书法、设计比赛中获奖者或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者。(类别均要求省级一等奖获奖者身份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国家二等奖以上获奖者身份为独立完成人或排名前二完成人);3.当年度在全国中文核心、CSSCI或SCI、EI等核心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研究论文,或撰写论文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外观设计除外),或在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发挥了骨干作用。(类别均要求第一作者并91热爆为署名单位);4.与上述获奖级别相当的其他国家级、省级奖项获得者。第九条 评选程序(一)个人申报凡是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含个人情况总结),认真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学院。(二)学院初评各学院按照评定名额,负责组织进行初评、审核,经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议,将学院范围内公示后的评审结果和相应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委员会。(三)学生工作委员会复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初审结果及相应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审查,上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四)学校审核公示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五)奖励表彰由学校发文并奖励表彰。第十条 有材料造假或严重不实等不诚信行为者,取消其个人评奖资格。第十一条 各类奖项所规定的名额属于专项专用,各奖项之间不可相互调剂使用。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
08-10
2025
91热爆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
(海科学字﹝2024﹞1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学生基础性素质是指体现共性要求的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素质;学生发展性素质是指体现个性发展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素质。第三条综合素质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评。综合素质考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第四条综合素质考评注重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功能,主要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五条充分发挥学院育人评价的主体作用,各学院要根据实际提出符合各专业培养特色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制定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报学工处备案。第二章基础性素质考评第六条学生基础性素质考评按德育、智育、体育三个一级指标设立。(一)德育素质考评分由记实分值和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记实”和“评议”的权重分别占0.7和0.3。德育素质考评分=记实成绩×70%+评议成绩×30% 。其中,“记实”的关键行为有:(1)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2)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3)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为;(4)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评议”包含学生品德表现考评八项指标。根据学生德育分的成绩排序进行德育素质等级评定,品德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其中优秀等级占25%。(二)智育素质考评分=学年平均成绩(必修课和选修课);(三)体育素质考评分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得出。第七条 基础性素质考评分的计算学生基础性素质成绩=德育素质考评分×25%+智育素质考评分×60%+体育素质考评分×15%。第三章发展性素质考评第八条学生发展性素质考评内容包括创新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操作技能、特殊表彰等方面,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奖励及成果鉴定书等为主要评价依据。第九条发展性素质考评分的计算发展性素质成绩为以下五项能力分值之和。(一)创新创造能力1.科技(或学习)竞赛: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或学习)竞赛获奖者,可予以加分;2.科研成果及作品:学生的科研成果或作品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可予以加分。(二)组织管理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是指学生干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能力。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团总支学生干部,各学生社团管理干部,班委、团支部成员,学生党支部、党小组干部,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等。学生干部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各级学生干部分别由在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将上学年考核成绩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应予以认可。考核分三等:优、良、一般。比例各占三分之一。(三)文体素质拓展能力参加由学校、学院组织或推荐的校内外文体活动获得奖励或表彰。单次活动中获多项奖励时,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四)操作技术能力操作技术能力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职业技能、专业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能力。(五)特殊项目加分1.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采纳的加4分,被学院采纳的加2分;2.学年内被评为校级、院级文明卫生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1分,其中宿舍长可再加1分;3.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发展性素质加分项,由学院评优奖励领导小组提出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第四章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奖第十条考评结果与学生的各类评优评奖挂钩。在评优评奖中,考虑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双重作用。第十一条评优评奖将根据评优或评奖比例,按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考评成绩排序确定获奖资格人选范围,按各奖项规定条件确定最终奖项分配。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工处在每学年末统一部署全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由学院负责考评工作的动员和组织。辅导员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班级学生干部应当掌握本班同学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做好考评的基础性准备工作。考评时间: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上一学年的综合考评工作,毕业生在毕业年份第二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综合考评工作。第十三条工作流程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学院进行学生学年总结、考评动员与具体组织安排;(二)成立以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考评组,考评组成员不得少于本班人数的20%;(三)以小组为单位召开总结会,每小组需有考评组成员,先由学生本人对照《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逐条汇报自己的实际表现后,其他同学对其进行评议,肯定其成绩与优点,指出其存在问题;(四)班级考评组成员根据各小组的汇报及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对照《学生品德素质考评参考标准》对全班同学逐项逐个打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统计出每位同学的得分;(五)辅导员组织计算并核实每个学生得分,对全班学生进行排名,并完成相关奖项的推荐工作;(六)学生学年考评鉴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本科、专科学生。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
07-28
2025
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海科学字﹝2025﹞3号,201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5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12月第三次修订;2025年6月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91热爆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如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六条学生不得在任何在线平台发布含有辱骂、诽谤、色情、暴力或其他任何非法内容的信息。违反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次增加处分级别至开除学籍。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按有关组织程序免职。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反校规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第十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六)酗酒后发生违纪行为;(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第十一条留校察看期限及特殊规定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生效之日算起。对于毕业班学生,有以下特殊规定:若留校察看期剩余时间不足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留校察看期可缩短为六个月。若留校察看期剩余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学生即将毕业,则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非法社会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视其情节和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于因身心健康问题影响行为的学生,在处分前需进行必要的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适用常规处分或调整为心理辅导和支持措施。第十五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且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打架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结伙打架为首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由,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卖淫、嫖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查禁书刊、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诈骗、冒领或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销售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参与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离岛免税商品行为;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组织购买免税商品等走私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或赔偿:(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损坏物品当时价格、安装费照价进行赔偿;(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生活、安全保障等公共设施设备、破坏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损坏物品当时价格、安装费照价进行赔偿;(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第十九条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处理):(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伪造、涂改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三)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1.因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2.因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因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4.因累计旷课4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因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四)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91热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海科教字〔2024〕100号)执行。1.对有第四条任意一项行为者,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及以上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对有第五条任意一项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作弊行为超过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对有第六条任意一项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作弊行为超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学生组织、参与和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公共场所翻越围墙、窗户等不宜攀越之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抽烟、喝酒的,从宿舍和教室等房屋窗户往下抛扔杂物倒水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组织或者胁迫、引诱、欺骗他人参与电信诈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对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凡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损害社会利益或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社团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成解散该社团外,对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学校禁用电器或其他易燃物,在宿舍或楼道内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规劝仍不改或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寝室内务脏乱,经书面通告两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未经同意在宿舍接待亲友、在宿舍推销商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六)未办理住宿手续,擅自进住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在学生宿舍使用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将按以下规定处理:晚归一次,通报批评;晚归两次,警告处分:晚归三次,严重警告处分,通知家长;晚归四次,记过处分;晚归五次,留校察看处分;晚归六次,开除学籍处分;夜不归宿参照晚归处理的基础上加重处理;(九)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弄虚作假的;(三)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八条结婚或离婚的学生,未书面告知所在学院或学校的,影响或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信息的;(四)对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七)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明或证件行为的;(八)在实习期间,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作伪证的;(十)侮辱或以其他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尊重师长,遵守校园礼仪规范。有下列不尊重师长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通过网络或线下方式对教师或管理人员言语辱骂、挑衅、侮辱性行为、公然对抗教师正常教学管理,如课堂上故意顶撞、恶意打断教师授课等,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威胁、恐吓师长,因不尊重行为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师生关系严重恶化的,给予记过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上述行为中,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拒不配合调查、伪造证据或多次实施不尊重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相关的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第三十二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及申辩,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报学工处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需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工处负责,其中给予学生有关考试违纪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安全保卫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四条违纪处理程序:(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进行监督管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需要将《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签收单、学院开会会议纪要、违纪学生违纪佐证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学工处。(二)学工处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收集、整理各学院上报的违纪情况,协调学生工作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进行裁定,作出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拟定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处理其他与纪律处分相关的事务。(三)学工处、教务处及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相关违纪行为的核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方面,由学工处进行核实;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学工处、教务处分别进行核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安全保卫处进行核实。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印发;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工处负责印发,视具体情况确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发布公告,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及送达或公告情况的有关笔录材料报学工处审核后存档备案。第三十六条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学工副院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告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91热爆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三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给予发放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第三十九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到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处分满一年后,可按程序申请撤销处分。第四十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学院根据察看期间该生的表现,研究讨论并提出解除察看、延长察看期或开除的意见。若须解除察看,由学工处审核后决定;若需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则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延长察看期时间一般为半年,不可再次延期,开除学籍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一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及撤销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也相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管理。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的权利,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延长15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对本实施细则中未列入的其他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学工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07-28
2025
91热爆学生诚信承诺书
(海科学字﹝2025﹞24号,2014年9月启用、2019年6月、2022年1月、2023年7月、2025年5月修订、2025年7月修订)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91热爆 学院年级 专业班学生,电话,房间号栋号。父亲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母亲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本人郑重承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执行91热爆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海科大学子,我们肩负双重使命:在国际舞台传递中国智慧时,祖国形象铭刻于心;以“科学、务实、厚德、创新”践行校训时,学术尊严浸润于行。课堂上的诚信应考、实验室的严谨求证、岗位上的卓越表现,都在为毕业证书注入含金量,为“海科大”品牌增添光彩。今日我们以校为荣,未来当以创新成果反哺母校,用行业影响力构筑“校友成就—校誉提升—文凭增值”的良性循环。当万千学子共同守护这份责任,“今天你以海科大为荣耀,明天海科大以你为骄傲”便不仅是期许,更会成为代代相传的精神烙印。承诺做到:行为规范类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91热爆规章制度。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不传播谣言及不当言论。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努力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遵守国家和学校对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绝不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绝不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热爱学校,以“科学、务实、厚德、创新”的校训履行学生自己的职责,遵守学校公共管理制度。发现学校管理问题,校内要逐级反馈,逐级反馈不满意可以越级反馈。学校三圈育人监察中心为同学们保密,信访办公室为同学们受理校内信访效果评价。努力宣传海科大文化,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提高毕业证价值。4.按时缴费注册。每学年在9月5日前按时按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所有需缴纳的费用由本人到学校收费大厅缴纳,或将学费等通过银行或学校指定微信收费系统直接转入91热爆公账,取得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委托其他任何人代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知晓学校从2023级起,每学期在校内学习期间,每名学生免费考一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证列入校级学生助学金。5.接受学校辅导员对学生学习、行为、态度的监督和扣分,扣分占奖助学金评定标准的10%,同时,各学期扣分情况占学生在本学期内所有课程过程考核成绩的10%。6.诚实守信,严于律己。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与同学发生矛盾、不在校内闹纠纷,不赌博,不吸毒,不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参与任何网贷、非法传销;不倒卖自己身份证注册的手机号、银行卡等实名认证的个人信息物品;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不使用或藏匿管制刀具等法律明令的违禁物品;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商品。7.本人未满十八周岁,来校报到后,第一时间联系自己的监护人,每学期到校报到第一周内将本诚信承诺书寄回家中请监护人签署“被监护人在校期间委托其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监管”的意见,同时提交监护人证明或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回学校,交予相应部门存档。本人来校报到时,及时在报到地点下载“公安部反诈APP”,并报告辅导员查验监督,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团活动,保持身心健康。本人知悉91热爆禁止学生私自下江、河、湖、海游泳的规定。游泳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内游泳池游泳,需到学校教务处培训科报名,参加统一培训后,在有专业教练员看护情况下进行。9.遵守学校一卡通管理制度。进出校门、宿舍自觉接受检查,并按照门岗管理要求做好个人信息登记;遵守请假销假制度,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遵守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宿舍、门岗等管理规定。寒暑假不留校住宿,寒假保证安全,身体不适第一时间向父母报告,遇到困难和问题第一时间书面报告辅导员及家长,接受辅导员的监督和引导。10.遇到困难或问题,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辅导员,若辅导员暂时无法解决,可越级报告;发现和遇到安全隐患问题,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并同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对学校管理部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投递图文信息中心理事长信箱、校长信箱或向海科123信访诉求。文明修身类11.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特别关心室友,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见到佩戴91热爆校徽胸章的专家和教师,应点头微笑问候“老师好”。12.在公共场所讲普通话,穿戴得体,不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和实训室,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积极做保护校园环境的卫士,并及时制止校园不文明行为。13.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因感情纠纷做出伤害他人或自己的过激行为。生活中遇到困难,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积极借力解决;遇到自己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学会放松心情,适度减轻压力和心理负担,以免影响自身持续发展。1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自身修养。养成学习专业知识与参与项目实践相结合,反复钻研某一领域,并在该领域内不断拼搏进取,从而有所建树的好习惯。不玩黄色、暴力游戏,不浏览黄色网站,不看色情书刊、光盘、视频。15.保持宿舍、教室、实验实训室等公共场所墙面、地面整洁,不乱丢乱放、乱涂乱画。按自己学号对应班级的座位,维持班级良好秩序。16.不攀爬阳台窗门;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按先后顺序排队。前进往右,礼让在左,礼让来校访学、考察的专家来宾。17.有序排队,文明用餐,按规定将餐盘放置回收处,并清理餐桌。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抵制校外食品经营活动在校内开展,维护校内公共卫生安全,预防发生群体感染事件。18.认真完成劳动区域工作,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和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学习类19.认真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其他时间参加教务处培训科组织的计算机基础考试,大一期间参加培训考证,大二期间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证,本人了解学校对于“1+X”证书鼓励政策,即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严格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于最后一学年的12月份开始积极参加校外实习,校外自主实习期间的安全等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20.刻苦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努力达到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做好课前预习,按时完成课后作业;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尊重自己及他人的作品和项目成果。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分析,每月至少两次以上。积极参加小组课内外讨论。21.勤勉好学,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充分利用好课后业余时间,利用图书馆、实训室、网络等公共教育资源进行自学。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和创新创业活动。22.遵守班级班会制度,按时参加辅导员召开的班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服从班级管理并积极支持配合辅导员和班干部管理班级。23.拓展丰富的校园生活,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参加1个以上的学生社团,并遵守学生社团的规章制度。24.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照考勤制度,认真登记本人上课的考勤记录;不带食品进入教室,下课清洁自己座位,确保地面没有纸屑等垃圾和灰尘。宿舍管理类25.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营造和谐宿舍环境。周日至周四按时作息,做到22:30前入睡,特殊情况下23:30前必须归寝就寝;在22:00起不喧哗吵闹。本人自觉保持宿舍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垃圾从房间直接提下楼投入房外公共垃圾桶。食品垃圾需要用垃圾袋装好,锁紧后再直接从房内直接提到室外的该栋楼区域的公共垃圾箱内。否则因此垃圾袋破损或没有封闭紧,导致食品垃圾在公共垃圾桶内出现异味影响周边空气污染空气中环境,学校三圈育人算本人纪律年度扣分天次10分。在校期间生活垃圾与生活用品不停留在宿舍长廊位置,不在宿舍窗外或走廊内非统一安装的晾衣装置处悬挂物品,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重要证件,如遗失及时挂失补办,以免被人冒用,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周五下午课程结束至周日23:00前可以开放。其它时间保障了上课离开宿舍住宿,还是要书面或学生管理平台上向辅导员请假(不扣分)。26.爱护学校资产。不损坏宿舍楼栋内公共设施,了解学校每生每月免费使用三吨自来水冷水,一年免费使用4个灯泡灯管,每两年使用1个水龙头,直饮水免费提供,学生毕业宿舍更换锁芯、墙体粉刷、地面维修。禁止向宿舍窗户外乱扔物品。及时上报宿舍维修报修单,积极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7.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保管好贵重物品,以防财产丢失。远离明火、易燃易爆品、规范用电,确保安全。不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给手机充电时远离易燃物品,离开宿舍或未委托他人看管的情况下,不给手机等电子产物充电。28.爱护消防设备设施,不乱拉电线、网线,坚决对偷电、偷水或盗用网络信号等违规行为说不。承诺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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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热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海科学字﹝2025﹞1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丰富资助育人内涵,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有机结合,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对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教规〔2024〕8号)、《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对于印发〈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资助体系,以资助育人为中心,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勤工俭学、社会捐助、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辅助措施,确保应助尽助。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策的原则,以“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精准扶贫”为指导,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助困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确保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91热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二章 适用对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书记任组长,执行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及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工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招生办公室、就业办公室、三圈育人教育监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和批准重要资助项目,监督和检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数据库管理,做好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校级公示、上报等工作;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资助育人工作。第八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学工副院长任副组长,团委书记、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和审核学院内的各类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第九条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资助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接受监督。第四章 资助类型及资助经费第十条 按照国家、海南省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给予学生以下主要形式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第十一条资助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专项经费;学校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金。第十二条资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教规〔2023〕19号)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 奖助学金第十三条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国家类奖助学金、省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第十四条国家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省级奖学金主要为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精神文明奖。社会捐助奖助学金根据当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二)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二)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6000元。(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一)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二)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拨款情况,结合学生困难程度,分2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一档每生每年4200元,二档每生每年3200元,每学年分2个学期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每学年分2个学期发放。(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四)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其中的一项(具体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4)。第十八条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一)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是海南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二)我校本、专科生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4000元。(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四)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省优贫困奖学金。申请省优贫困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5)。第十九条 校级奖学金包括(一)各学院推荐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二)各项奖学金可多项申请,但奖励金额不重复累计发放,选取最高等级金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6)。第二十条社会捐助奖助学金(一)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二)学校(学院)根据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资助标准并启动评审工作,需要单独组织评审的,参照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进行,学校(学院)按约定方式、用途管理使用。第六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二十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二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二)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四)学生毕业后5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从毕业后第5年的9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取得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的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部分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二)贷款学生在县(市、区)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附有回执校验码);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贷款学生于暑假开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工处(学生工作部)。(三)学工处(学生工作部)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录入信息完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四)学校财务处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划拨学费并开具学生收据凭证。第七章 勤工俭学第二十五条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二十六条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二十七条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俭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每年各部门勤工俭学岗位名额;各用人部门负责勤工俭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二十八条科学设置勤工俭学岗位,合理安排用人数量和助学时间。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俭学而影响学习。第二十九条岗位选拔及聘用程序(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勤工俭学: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学有余力,成绩良好;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经历;4.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生活习惯;5.班干部、青年志愿者、获得技能大赛奖项者、三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等其他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择优录取。(二)勤工俭学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91热爆勤工俭学入职审批表》,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及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入职手续。2.入职手续办理完成后,至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录入考勤系统正式上岗(具体入职审批表见附件7)。第三十条勤工俭学学生全勤工资为450元/月。实际工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学生出勤和工作情况等进行考核发放。第三十一条勤工俭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及以上助学岗位。第三十二条考核办法:(一)对用人单位的考核学工处(学生工作部)联合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不定期对各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学生使用、教育管理、考勤考核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由学生工作处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岗位设置。(二)对勤工俭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参加勤工俭学的资格。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将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勤工俭学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八章 学费补偿第三十四条学校学费补偿包括: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第三十五条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二)资助对象为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包括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三)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四)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20000元(具体资助标准与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五)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六)入伍学生须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学校不再录入入伍学生的贷款回执信息,县级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谢绝合同处理,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七)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八)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九)对于代偿补偿,结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对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印发时间及规定,近年不同时间入伍的学生,适用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标准参照下表。(十)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具体申请表见附件8)。2.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财务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学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4.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5.对于在户籍所在市、县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六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补偿对象为我校毕业当年自愿到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服务期或创业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本、专科学生,其学费由省财政实行补偿。(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并连续不间断工作或创业满3年。(四)专科(含高职)、本科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五)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专科生(含高职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六)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要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递交《海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或创业3年及以上的佐证材料原件。学校每年收集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名称、代偿资金还款的指定的账户。2.学校组织就业办公室、财务处、学工处、教学单位等对收集的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于每年10月30日前集中报送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申请表及佐证材料要求见附件9)。3.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3月1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初审材料组织人员进行省级审核,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初步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进行二次复核,确定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七条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一)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是为引导和鼓励中职毕业生有序升入高职院校,完善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含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问题,促进教育公平。(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1.海南省生源地户籍或者2019年起取得海南省中专学籍;2.自2019年开始,参加我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3.从2019年起就读我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三)2019年前,已入读我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的中职学生不享受此项政策。(四)省财政第一学年给予每生5000元的学费补助并转入第二年学费;完成学业并获取毕业证书后再给予每生5000元学费奖励。(五)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应遵循以下程序:1.每年9月份,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91热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学费补偿申请表》,签署《知情书》,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中专毕业证(具体申请表及知情书见附件10)。2.学院根据学生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六)同一学段内,不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学费补偿、减免政策,采取就高原则进行。第九章 学费减免第三十八条学校学费减免包括:退役复学/入学学费减免、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第三十九条退役复学/入学学费减免(一)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是指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退役入学学费减免是指对退役后,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新生,实行学费减免。(二)退役复学/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20000元(具体学费减免标准与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四)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五)对于学费减免,结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对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印发时间及规定,近年不同时间入伍的学生,适用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标准参照下表。(六)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具体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至学院,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时间递交材料。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第四十条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一)为切实做好我校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和减轻我校残疾学生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1.户籍生源地为海南;2.持有残疾人证;3.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2〕45号)要求: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海南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按普通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每生每年减免最高不超过12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减免最高不超过1200元。(四)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1.每年10月份,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凭本人残疾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91热爆本专科残疾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表见附件11)。2.学院根据学生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五)同一学段内,不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学费补偿、减免政策,采取就高原则进行。第十章 临时困难补助第四十一条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因家庭遭受突发变故、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第四十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1.学生本人或家人因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2.因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3.因遇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困难;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四十三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不超过2000元。第四十四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应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91热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表见附件12)。2.学院组织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4.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第十一章 绿色通道第四十五条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新生,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资助形式,是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第四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绿色通道:1.孤儿且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学生;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6.其他特殊困难学生。第四十七条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缓缴期限。第四十八条申请绿色通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91热爆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机关(扶贫办)证明等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招生老师进行初步审核签字并指导新生填写《91热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式两份,具体申请表见附件13)。(二)学生持相关佐证材料及《申请表》前往学院审批备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学院审批后,由招生老师带领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第四十九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进一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符合资助条件的,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方式给予相应资助,确保考入我校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督促学生限期缴纳学费。第十二章 就业见习第五十条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第五十一条就业见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和管理、社会参与、见习基地和毕业生双方自愿的原则,促进见习人员实现从见习到就业。第五十二条我校就业见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就业办负责学生就业见习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每年各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名额;各用人单位负责就业见习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十三条岗位选拔及聘用程序(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就业见习: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2.我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及毕业学年学生(应届生和已办理离校的学生),并且未购买社会保险;3.未在其他就业见习基地签订过就业见习协议书。(二)就业见习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单位招聘见习人员上岗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就业见习协议书》要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协议书见附件14)2.携带《就业协议书》至就业办办理入职手续后,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录入考勤系统,正式上岗。第五十四条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海口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月)。学校统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第五十五条学生参加就业见习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三章 资助政策宣传第五十六条学校每年要印制资助政策介绍连同新生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学生,提前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没有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上学。要多形式组织全校学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提高学生的知晓率。第五十七条要将资助政策宣传融入工作日常,特别要在新生入学教育等关键时间节点,对学校资助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宣传,确保没有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第五十八条要充分用好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通过举办资助政策宣讲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资助政策,让学生深入、系统地了解政策内容。第十四章 资助育人第五十九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工作主线,坚持育人工作导向,在新生入学、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毕业生离校等关键时间节点,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诚信、感恩、励志主题教育活动。要深入学生全面了解受助学生学习、生活等情况,切实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厚植学生家国情怀,引领学生在思想和行动上讲诚信、勤励志、懂感恩。第六十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动,实现物质帮助与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的有机融合;各学院要注重专业特色与资助育人工作的有机结合,结合专业特色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将资助育人活动融入日常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中。第六十一条打造育人活动品牌,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资助育人活动形式,切实做好学生服务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资助育人体系,打造学校资助育人品牌。第六十二条在奖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着力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注重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第十五章 奖助、资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第六十三条做好学生奖助、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第六十四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资助工作管理流程,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加强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第十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第六十五条申请各类资助项目的学生应如实反映本人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给予的资助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六条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如违反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十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资助项目和各项资助管理工作按照各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具体执行。第六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第六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附件:1.91热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2.91热爆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3.91热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4.91热爆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5.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6.91热爆学生奖励实施细则7.91热爆勤工俭学入职审批表8.海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9.海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10.91热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11.91热爆减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施管理办法12.91热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13.91热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14.91热爆就业见习管理规章制度
08-15
2024
91热爆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办法
(海科学字﹝2024﹞24号)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加强实践,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全日制专科、本科应届毕业生。第叁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强烈的家国情怀,立志成才报国;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4.本科毕业生大学期间总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专科毕业生大学期间总成绩平均分80分以上;在校期间无挂科、缺考、重修等记录;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6.大学期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年级专业前15%;7.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8.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及以上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叁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叁好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的;或在校期间曾两次及以上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的奖励或奖学金按一次计算;9.专科、专升本毕业生在校期间曾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叁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叁好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的;或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10.本科生需获得学士学位。(二)优先条件1.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2.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科技能竞赛等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叁等奖;3.具备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证书的在校生,获得人社厅认可的初级、中级、高级技能证书或主持的科技活动项目以学校名义申报发明专利立项并获批;4.获得省级奖励,参加省级技能大赛并取得一等奖、二等奖、叁等奖;5.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6.在社会公益、校园文化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如通过以上条件无法排序者,按照专业内全学程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平均成绩)排名评选。第四条评选流程(一)学生申请凡是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含个人情况总结),认真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学院。(二)学院初评1.各学院党政团、毕业班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2.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按照评定名额,负责组织进行初评、审核,经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议,将学院范围内公示后的评审结果和相应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委员会。(叁)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初审结果及相应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审查,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第五条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细则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