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学字﹝2025﹞36号,2017年9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第叁次修订;2025年9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1热爆学生管理规定》和《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叁)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到其所在学院填写《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经学院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复印件、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叁)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六)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复查结论时间仍以学校收到书面申诉之日为起算点;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公告或者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叁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学工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由分管团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或者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在学工处(学生工作部)存档,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叁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学工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苍产蝉辫;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