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学字﹝2025﹞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考勤和请假行为、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勤
第二条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教育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具体包括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公益劳动和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讲座等集体活动。
第叁条 学生考勤由班级纪检委员负责执行。纪检委员需每日登记本班学生缺席状况,并经由任课教师核查签字后,于当天下午交至本班辅导员处查验登记。
第四条 学生缺勤行为分为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辅导员依据点名材料登记的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做好登记,并上报所在学院。
第叁章 请假
第五条 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因故缺勤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91热爆XX学院学生请销假记录表》,以此表作为出入校门或接受外出检查之依据。此请销假记录表须由辅导员开具,并注明出门日期、时间、加盖印章。
第七条 学生持《91热爆XX学院学生请销假记录表》出校门,并于当日学校校门关闭前返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请假证明:事假,须提供家长、监护人或其他有效证明;病假,叁日内持校医证明,超过叁日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公假,凡受校内单位或班级委托办理公事须请假的,须凭校内单位及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或辅导员出具的办理公事的证明请公假。
第九条 请假权限:1日或以内由辅导员核准;1日以上、3日或以内由学工副院长核准;3日以上、7日或以内由学院院长核准;7日以上、14日或以内由学工处核准;14日以上由分管学工副校长核准。
第十条 考试期间请假,需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一条 学期注册期间请假,经教务处注册科核准后可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因联系就业单位或参加招聘会请假,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叁条 伪造请假证件者,学院依照《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意见,并报学工处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人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并向辅导员提交请假申请。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事后须及时补交书面请假材料。
第十七条 请假期间如不能如期返校,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返校后,应当在当日亲自到辅导员处补填请销假记录表。请假期满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报到销假的,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请假期间如需在外住宿者,应在宿管员处登记。
第十九条 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持请销假记录表找辅导员提前销假。
第二十条 全校大型集会或节日前需请假者,除正常手续外,需经学院学工副院长核准。
第二十一条 星期五及次周一、固定纪念日或寒暑假前后,非因公及重病,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