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学字﹝2024﹞22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91热爆学生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按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均可参加学生奖励项目评选。
第叁条 奖励项目设置为学业奖学金、叁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精神文明奖五个项目。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叁等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在班级前20%,若综合素质考评相同排名的,以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高者优先;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学习勤奋,当学年无重修、补考或缺考等情况;
5.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第五条 叁好学生
(一)奖励标准
叁好学生标兵奖励一等奖学金,叁好学生奖励二等奖学金。
(二)叁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学校集体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处事公正,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秀,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在80分以上;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良,本年度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积极参加校、院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排名在班内叁分之一以前;
4.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每学年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0小时;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素养。
(叁)叁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达到叁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2.本年度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奖励标准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二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学校集体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处事公正,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秀,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在80分以上;
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学年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0小时;热心为同学服务,较好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能创造性开展工作;
3.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及时掌握并如实反映学生情况和问题,且能妥善处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学习刻苦、认真,本年度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5.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
(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达到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2.思想品德优秀,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组织和管理工作能力较强,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一定成绩,为大多数同学所公认,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四)学生干部范围
学生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校团委、院团总支委员,校、院学生会(协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等。
第七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奖励标准
优秀学生奖励叁等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学校集体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处事公正,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秀,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德育分数在80分以上;
2.凡在叁好学生条件中的某一方面(学习、社会实践、学术研究、体育、文艺)表现突出,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比赛获得名次;所修课程全部及格,每学年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0小时,为同学公认可评为优秀的学生;
3.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
第八条 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
(一)奖励标准
个人比赛奖励叁等奖学金,团体比赛奖励叁等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积极践行“文明修身”,师生公认行为文明、诚实守信、践行自律承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着的成绩,在同学中产生良好的影响。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40%名次内;
2.当年度在全国“挑战杯”或演讲赛、辩论赛等学习类竞赛或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金奖)、国家级二等奖(银奖)以上,或在全国性美术、书法、设计比赛中获奖者或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者。(类别均要求省级一等奖获奖者身份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国家二等奖以上获奖者身份为独立完成人或排名前二完成人);
3.当年度在全国中文核心、颁厂厂颁滨或厂颁滨、贰滨等核心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研究论文,或撰写论文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外观设计除外),或在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发挥了骨干作用。(类别均要求第一作者并91热爆为署名单位);
4.与上述获奖级别相当的其他国家级、省级奖项获得者。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凡是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含个人情况总结),认真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学院。
(二)学院初评
各学院按照评定名额,负责组织进行初评、审核,经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议,将学院范围内公示后的评审结果和相应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委员会。
(叁)学生工作委员会复审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初审结果及相应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审查,上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核公示
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
(五)奖励表彰
由学校发文并奖励表彰。
第十条 有材料造假或严重不实等不诚信行为者,取消其个人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各类奖项所规定的名额属于专项专用,各奖项之间不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苍产蝉辫;第十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