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学字﹝2025﹞3号,201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5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12月第叁次修订;2025年6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91热爆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叁条 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叁)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如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任何在线平台发布含有辱骂、诽谤、色情、暴力或其他任何非法内容的信息。违反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次增加处分级别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叁)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按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反校规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
第十条 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
(叁)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
(六)酗酒后发生违纪行为;
(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限及特殊规定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生效之日算起。对于毕业班学生,有以下特殊规定:
若留校察看期剩余时间不足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留校察看期可缩短为六个月。
若留校察看期剩余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学生即将毕业,则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叁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非法社会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叁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视其情节和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因身心健康问题影响行为的学生,在处分前需进行必要的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适用常规处分或调整为心理辅导和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且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叁)结伙打架为首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由,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查禁书刊、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销售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离岛免税商品行为;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组织购买免税商品等走私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或赔偿: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损坏物品当时价格、安装费照价进行赔偿;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生活、安全保障等公共设施设备、破坏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损坏物品当时价格、安装费照价进行赔偿;
(叁)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九条 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叁)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因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因累计旷课4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91热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海科教字〔2024〕100号)执行。
1.对有第四条任意一项行为者,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叁次及以上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有第五条任意一项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作弊行为超过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有第六条任意一项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作弊行为超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组织、参与和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叁)在公共场所翻越围墙、窗户等不宜攀越之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抽烟、喝酒的,从宿舍和教室等房屋窗户往下抛扔杂物倒水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叁条 组织或者胁迫、引诱、欺骗他人参与电信诈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对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凡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损害社会利益或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社团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成解散该社团外,对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叁)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学校禁用电器或其他易燃物,在宿舍或楼道内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规劝仍不改或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寝室内务脏乱,经书面通告两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同意在宿舍接待亲友、在宿舍推销商品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办理住宿手续,擅自进住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使用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将按以下规定处理:晚归一次,通报批评;晚归两次,警告处分:晚归叁次,严重警告处分,通知家长;晚归四次,记过处分;晚归五次,留校察看处分;晚归六次,开除学籍处分;夜不归宿参照晚归处理的基础上加重处理;
(九)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弄虚作假的;
(叁)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 结婚或离婚的学生,未书面告知所在学院或学校的,影响或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叁)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信息的;
(四)对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
(七)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明或证件行为的;
(八)在实习期间,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作伪证的;
(十)侮辱或以其他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叁十条 学生应当尊重师长,遵守校园礼仪规范。有下列不尊重师长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较轻:通过网络或线下方式对教师或管理人员言语辱骂、挑衅、侮辱性行为、公然对抗教师正常教学管理,如课堂上故意顶撞、恶意打断教师授课等,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威胁、恐吓师长,因不尊重行为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师生关系严重恶化的,给予记过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上述行为中,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拒不配合调查、伪造证据或多次实施不尊重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叁十一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相关的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叁)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叁十二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及申辩,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报学工处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需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叁十叁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工处负责,其中给予学生有关考试违纪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安全保卫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叁十四条 违纪处理程序: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进行监督管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需要将《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签收单、学院开会会议纪要、违纪学生违纪佐证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学工处。
(二)学工处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收集、整理各学院上报的违纪情况,协调学生工作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进行裁定,作出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拟定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处理其他与纪律处分相关的事务。
(叁)学工处、教务处及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相关违纪行为的核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方面,由学工处进行核实;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学工处、教务处分别进行核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安全保卫处进行核实。
第叁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印发;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工处负责印发,视具体情况确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发布公告,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及送达或公告情况的有关笔录材料报学工处审核后存档备案。
第叁十六条 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学工副院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告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91热爆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叁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叁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给予发放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第叁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到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处分满一年后,可按程序申请撤销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学院根据察看期间该生的表现,研究讨论并提出解除察看、延长察看期或开除的意见。若须解除察看,由学工处审核后决定;若需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则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延长察看期时间一般为半年,不可再次延期,开除学籍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及撤销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也相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管理。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91热爆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的权利,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延长15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叁条 对本实施细则中未列入的其他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工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苍产蝉辫;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91热爆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